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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市首例涉毒“自洗钱”立案监督案件宣判

发布时间:2023-02-09 12:44:01 来源:央广网

贩毒分子向他人租用支付宝账户、银行卡,用支付宝收取毒资后转入银行卡再取出,企图将犯罪所得“漂白”。这样能“漂白”吗?

日前,由同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荣某某贩卖、运输毒品罪和洗钱罪一案宣判,因贩卖、运输毒品罪和洗钱罪,荣某某被数罪并罚。据了解,该案是我市首例涉毒“自洗钱”立案监督案件。


(资料图)

毒品披着快递的外衣邮寄各地

2022年2月11日,经举报,同安警方在一菜鸟驿站查获一个顺丰包裹,开包查验发现可疑烟丝,后经鉴定检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。同年2月16日,荣某某被警方抓获归案,随后该案被移送至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
警方查明,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间,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列为毒品进行管制,为牟取非法利益,荣某某仍通过网络平台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烟丝(俗称“上头烟丝”)。荣某某通过向袁某某(已起诉)租赁房屋制作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“上头烟丝”,在网络平台达成交易后,再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通过快递将“烟丝”邮寄至全国各地。

租用银行卡“自洗钱”数罪并罚

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,为掩饰、隐瞒毒资的性质和来源,荣某某向张某某(另案处理)租用支付宝账户、银行卡等,并支付租金。荣某某使用张某某的支付宝账户收取毒资,将毒资提现到张某某的银行账户后取出。

承办检察官从资金流入手,经研判后启动立案监督程序,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展开侦查。

检察官认为,荣某某违反国家管制规定,多次向他人贩卖、运输毒品合成大麻素类物质,共计13.53克,情节严重,应当以贩卖、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;为掩饰、隐瞒毒品犯罪所得,荣某某利用他人账户转移资金,应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最终,同安区检察院以荣某某构成贩卖、运输毒品罪、洗钱罪向同安区法院提起公诉。法院采纳检察院指控意见,数罪并罚,依法判处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四千元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。

【检察官提醒】

警惕来历不明的“上头烟”

承办检察官介绍,荣某某实施上游犯罪并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来源和性质的行为,属于“自洗钱”行为。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对洗钱罪进行了修改,扩大了洗钱犯罪的主体范围,正式将“自洗钱”入刑,依法对“自洗钱”行为追究刑事责任,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。

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,在酒吧、KTV等娱乐场所以及朋友圈看到来历不明的“上头烟”,包含“飞行”“快感”之类词语,一定要提高警惕,增强防毒意识,第一时间向司法机关举报。(记者 陈万泉 通讯员 同检)

关键词: 运输毒品罪 立案监督 数罪并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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